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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断十条路:14名法官对“洞穴吃人案”的迥异判法

烟语法明 2022-12-05

《洞穴奇案》讲的是一起法律界著名的虚拟案件。围绕着这起案件,有十四位虚拟法官,涵盖了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法律观点,展开了一场非常精彩的法律辩论。

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

在一个架空的社会里,有五名探险队员,去某洞窟探险,结果山崩导致了唯一的洞口被岩石封死,五名探险者被困其中。

社会救援队对此展开了救援,而救援过程非常困难,不但投入了大量的金钱,其中的一次山崩,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性命,在五人被困的第二十天,营救人员终于与被困五人取得联系,发现五人还都很幸运的活着。

在得知还有至少十天才能营救成功后,五人中的队长询问外面的医疗专家:我们的食物已经吃光,如果没有食物,我们可能存活十天吗?得到的回答是: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。

在绝望之下,队长代表其他队员,询问医生:如果我们吃了其中一名成员的骨肉,其他四人,能否坚持到救援成功呢?

尽管医生方面并不情愿回答这个问题,但是依然给出了肯定的答复,队长又和医生确认,如果我们通过抽签来决定谁该被吃,是否可行呢?因为这个问题触及到法律和道德,因此医疗人员拒绝回答这问题,于是队长问现场是否有官员或者法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,是否有神父和牧师愿意回答,结果均遭到了拒绝。

于是队长挂断了电话,救援队也加紧救援,十二天后,也就是五人被困三十二天后,营救终于成功了,救援队进来后,看到了惊人的一幕,队长被吃掉了。后来了解到,原来在队长挂断电话三天后,被其他队员吃掉了。

值得一提的是,他们的整个流程,是用随机掷骰子的方式决定,完全符合公平程序,但是轮到队长时,队长拒绝掷骰子。其他队员在和队长确定了公平性后,没有得到异议的情况下,替队长掷了骰子,结果是,队长输了。

其余四人获救并得到了充分的治疗后,被指控谋杀了队长。庭审时,陪审团在听完一切陈述后决定,仅提供事实的证明。而不进行判决,这四人是否构成犯罪,交由法官进行裁决。
 
于是,十四名代表模拟需要断案的法官,开始了这场辩论。那辩论的内容是什么呢?
 
一号法官

四个人杀掉了队长,这有啥好说的,就是杀人罪,法律条文就这么规定的,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条文,但是呢,可以让总统赦免他们四个,因为当时的情况很特殊,总统赦免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。
 
二号法官

难道法律是恶法,我们也应该尊重吗?别搞错了,法律的意义是追求公平,而不是看谁能遵守得更好,如果法律条文有偏差,我们完全有理由以公平的名义修改判决意见。

我有两个理由,足够证明他们四人是无罪的,理由一:案发的时候,可不是你们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啊,首先法律说白了就是社会规则,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过得更好、更和谐、更公正,其次,洞穴是封闭的,和我们社会分隔开了,所以,他们五人所在的洞穴,可以看成一个独立的社会,他们应该制定自己的法律。

五个人自由约定,通过公平选择吃掉一个人,在所有人都快饿死的情况下,这个约定符合更好、更和谐、更公正的目的,所以,他们制定的暂时法律,应该被我们法官尊重,就像是我们尊重我们自己的政府和法律一样。如果不尊重他们的想法,那救援牺牲的10个人,岂不是白死了?

第二个理由,我认为,法律精神,要远比法律条文更值得尊重,比如,一个女仆,正在给婴儿洗澡,此时主人却在另一个屋子大喊:放下手里的事情来我身边,如果这个女仆仅仅只尊重主人的话,这就好比她仅仅只尊重法律条文,那么婴儿肯定要被淹死了啊。这么简单的道理,难道你们不懂吗?
 
三号法官

我们不能因为饿了,就去偷别人的食物,那我们同样不能因为饿了,就杀别人来充饥,但同时我又觉得,十个英雄的死才换回来四条命,我们就这样处死这四人,是不是有点对不起死去的英雄呢?

我不同意二号法官的意见,法律可不是你想拟就能拟的,你们说国家管不着,就立个法,可是你们立法的时候,考虑的不全面啊,你们是什么时候判定为文明社会的法则约束不了你们的?是因为洞被堵上了?还是因为饥饿?还是因为有骰子这种看起来公平的东西?很显然,在这个案件里,他们竟然觉得,自己私自的约定,能够超越至高无上的法律……

但是,我同样也支持二号法官,恶法确实不应该被遵守,在这个案件中,法律好像真的和道德背道而驰,那么我们是否应该遵循法律呢?我还是持有怀疑的态度。

我发现我越想陷得越深,因此,我放弃本案的审判。
 
四号法官

我们是不是搞错了一些问题啊,比如,一号法官说的,要不要总统赦免,这是法官该操心的事情吗?再比如,你们讨论这些人做的事情是对是错,这也不归我们管啊。

我们法官宣誓效忠的对象,既不是总统,也不是道德,而是法律啊,筒子们,不要搞错了,法律条文规定,只要是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,就应该被判死刑,这有什么好讨论的,我们是法官,在执行判决的时候,我们个人意愿和偏好并不重要,能否执行法律才是关键的。

你们还讨论立法的问题,完全没讨论在点子上,立法对司法的改造,往往要经过三个步骤:第一步,我们得知道这些法律条文要达到什么目的,第二步,根据目的,找到法律没有兼顾的地方,第三步,填补这些漏洞。

二号法官只是宣扬要尊重立法的精神,可是我们连法律的目的都不讨论,如何就认定法条就有漏洞呢?所以说,我们无法去了解法律的目的,直接去质疑法律,就显得很浅薄。

当然,还有一种辩护的角度,认为这个案件是自我防卫,我认为这个案件谈不上自我防卫,自我防卫适用于当有人对你的生命产生威胁的时候,很显然,这个案件里,队长并没有威胁其他队员的性命。

所以我坚持这四人有罪的判决。
 
五号法官

你们一个个学法律的,聊得挺开心的哈,但是你们是不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啊,我们的目的是如何处置这些被告,不是讨论法律的合理性的,这是实践人类智慧的机会,和那些条条款款都没有关系。

正常情况下,一个人逃脱惩罚有四种情况:一,法官根据法律判定他没罪;二,检察机关不起诉他;三,陪审团说他没罪;四,总统给他赦免了,你们琢磨一下,你敢保证这四条都是严格且正式的吗?

说到底,法律是社会规则,政府是社会事务,所有一切不能逃开社会这个基本因素,所以根据民意做出判断就好了,这个案件非常好处理。

当然,五号法官还论述了,九成公众希望四名被告是无罪的,因此,五号法官的决定,被告是无辜的。
 
六号法官

你不能因为某个人杀人有个不错的理由,就允许他杀人吧?同理,法官也不能用自己的道德观点,去做出判决。如果按照道德观点来判决,很好判决,五十年前九成的公众希望四人无罪,现在第五位幸存者的声援也差不多,你们判他无罪好了?但是要注意,这是公众的角度,不是法官的角度。

我同意一号法官和四号法官的说法,在道德和法律产生矛盾的时候,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,不是道德的守护者。

但是在案件中,又多了一个辩护的可能,那就是紧急避难,啥叫紧急避难呢?就是当人有危险的时候,可以做出法律所不允许的选择,来保全自己的性命。说句题外话,在中国,这个名词叫紧急避险。比如,生命受到威胁,你可以违反交通规则,来让自己活下去。

但是现场并不构成紧急避难的条件啊,我能想出至少有四种可能,能替代杀人的选择:1.等待最虚弱的人死了,吃尸体。2.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端,比如脚指头,总不至于死人吧?3.重新恢复通讯,然后求助外界。4.再坚持几天看看情况。

也就是说,当时队长被杀死的时候,并没有到了紧急的地步,因此,紧急避难不成立。扯远了,说到底,法律不能按照自己的好恶来做出判断,我赞成维持原判,这五人都有罪。
 
七号法官

被告人与他的四名同伴有杀人吗?有,这一点毋庸置疑,但是是必要杀人,还是故意杀人,要做进一步探讨。

故意杀人,是指施暴者是有犯罪意图的,但是当时的场景,他们是冷静周密的计划了要杀人,而杀的人,并不是特指队长,他们与队长也没有深仇大恨,也只是为了果腹而已,所以,这是必要杀人,而不是故意杀人。

除此之外,七号法官也认为,紧急避难是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的,你说等最虚弱的人死了,吃尸体,你怎么确定剩下的人同样不是虚弱到动弹不得?你说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端,脚指头吃掉了如果不够,要不要吃脚?脚吃完了要不要吃腿?你所说的不太重要的界限在哪里?所以说,在这个山洞内,在可预见的未来,就是无路可走的,符合紧急避难情况的。

基于以上论述,我赞同撤销判决。
 
八号法官

我同意七号法官的意思,但是我要补充一下,七号法官对于紧急避难的本质,描述的不清楚。

比如我们法律赦免了自我防卫而杀人的人,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并不是惩处杀人这件事本身,而是在惩处谋杀和故意杀人,因此,预防性的杀人,并不是我们法律力图惩处的对象。如果这一逻辑成立的话,为了避免自己以及团体的死亡,而有预谋有规则的杀人,就不能用故意杀人来定罪。

更何况,虽然死了一个人,但是活下来五个人啊,我们珍视生命,而且总倾向于更多的人,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的故事中存活下来,我们应该注意他们争取到了更多人的存活,而不是吹毛求疵的思考到底能不能活下来六个人。

如果等待自然死亡,然后食用尸体,那就意味着弱者会死,也意味着这个群体并不保护弱者,这比数学抽签决定,又公平到哪里去呢?

这是一场划算的买卖,所以我同意撤销判决,宣告被告人无罪。
 
九号法官

我认为被困者面临着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,大家好像忽视了这个问题,被困在山洞里,他们有选择嘛?你们在讨论他们是不是应该杀人果腹的时候,是不是想过这几位被告,是否曾经有过选择呢?

就好比一个强奸犯,用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,让她做出选择,是顺从还是不顺从呢?请问,她真的有选择吗?山洞里就是这样的情况,虽然看似他们可以选择,但是面临的情况却是横竖都是一死,他们可以以这种理性的方式来处理问题,已经很了不起的了。

因此,我支持他们无罪的结论。
 
十号法官

你既然说弱者需要被保护,那就意味着,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珍贵的,甚至是不能量化的,一条命不一定比两条命贱,两条命也不一定比一条命贵,没有哪段生命就应该优越于其他的生命,因此,一命换多命的说法是不靠谱的,如果有一天,需要杀49人,来让51人活下来,你愿意参与这样的暴政吗?

牺牲是主动的,十位英雄冒险救人,也就意味着十位英雄选择了有可能死在山中,而山洞里的六人,并没有选择主动死去,而是通过貌似公平的手段抽出一个人,让他被迫牺牲,所以我认为这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,生命神圣不可侵犯。我支持判他们有罪。
 
十一号法官

九号法官把遇难者和被强奸的妇女做了类比,但是他忽视了一个问题啊,队长曾经表示过反悔,也就是说队员们践踏了队长的意志,这种形式表现在性行为时,就是强奸,表现在故意杀人时,就可以确定为谋杀。

不论在事实还是法律层面,队长拒绝了,就是拒绝了,不应该认为队长默认了任何事。

而且我根本不同情这一队受害者,理由有两个:1.他们不能摆出一副尊重人意志的样子,然后践踏了队长的意志,2.他们陷入这样的境地,是他们自我选择的结果。

如果这是一次楼房倒塌,困在里面的普通居民,我会同情他们,但是这些人在选择探险的时候,应该也知道探险的风险,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,依然选择了去探险,就应该承担探险中的任何意外。

因此,我认为应该判决有罪。
 
十二号法官

我们能不能避开一个问题?我们总在用最好的情况思考遇难者,我们可不可以用普通人的视角带入一下呢?我们有可能在惩罚一个不一定比自己坏的人,这是法官的失职啊,我们设身处地的想一下,如果我们在那个情境下,难道能做出更好的选择吗?因此,我同意无罪释放。
 
十三号法官

法律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,本案如果判处无罪的话,就意味着默认了这种杀人的方式无罪,而且在这个案件中队长反悔,意味着他选择了遵守法律,而其他人依然选择杀掉他,如果我们保护这些人,意味着我们在告诉公众,我们不保护遵纪守法的人,这是非常糟糕的。

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,我都支持判决有罪。
 
十四号法官

我曾经参与过评估这个案件中通讯设备的电池电量问题,虽然看起来好像和这个案子没什么关系,但实际上,并不是如此,如果电池没电了,我们的解读就只能通过推测了,但幸运的是,队长和我们取得了联系。

而且,当我们的国家拒绝了队长后,队长再没有和国家联系,你们把这样的难题抛给了这个探险队,探险队完全可以编造谎言,来回避审判,但是他们并没有,因此,我选择放弃。
 
至此,十四位法官的核心观点全部叙述完毕,六位法官认为有罪,六位法官认为无罪,还有两位法官放弃审判的权利,那么有个小问题,您支持哪种观点呢?(根据开浩《洞穴奇案》讲稿整理)

转自:庭审精英,整理人:  朱义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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